保护自然环境中动植物公约
(1933年11月18日定于伦敦)
宗旨
通过国家公园和保留地以及关于狩猎和采集物种的规章,对世界某些部分,特别是非洲自然界的动植物,进行保护。
主要内容
1.缔约国在其境内建立国家公园和严格管制的自然保留地,并管制其中的所有人类住区;
2.鼓励驯服经济上可利用的动物并保护森林;
3.作为紧急重大事项,保护《附件》中所列的物种;
4.管制关于兽皮、兽头等纪念品的贩卖和制造;
5.放毒、炸药、强光灯、罗网、陷阱、圈套等狩猎方法应予禁止。
缔约状况
通过日期1933年11月8日
通过地点伦敦
生效日期1936年1月14日
语文英、法
保管者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缔约国
比利时埃及阿根廷印度巴西意大利智利葡萄牙哥斯达黎加南非多米尼加共和国西班牙厄瓜多尔苏丹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地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委内瑞拉